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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210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