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贵阳金关钢材市场与贵阳吉鑫物资有限公司、陈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金关钢材市场,贵阳吉鑫物资有限公司,陈仁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3民初3783号原告贵阳金关钢材市场,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坡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663394-3。法定代表人陈绍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伟,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滔,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阳吉鑫物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头桥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34502U。法定代表人陈仁贵。被告陈仁贵,男,195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金关钢材市场诉被告贵阳吉鑫物资有限公司、陈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禹金毅审 判 员 吴 中人民陪审员 覃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