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凤珍与天津市小淀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珍,天津市小淀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759号原告:赵凤珍,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峰,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雯,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小淀中学,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西侧。法定代表人:李东,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兴,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凤珍与被告天津市小淀中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京梅审 判 员 张兰津人民陪审员 池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展文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