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1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韩伟东与董元彬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伟东,董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1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伟东,男,1986年8月12日生,住吉林省汪清县。被执行人董元彬,男,1991年2月24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韩伟东与被执行人董元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元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伟东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9796元、案件受理费497元。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董元彬账户的存款22839.39元,扣除执行费497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韩伟东22342.39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伟东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工商注册(商业或企业)。此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董元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韩伟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董元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韩伟东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161号执行案件对(2016)吉2405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明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万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