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050号原告冯某,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崔某,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 判 长 魏志宏代理审判员 邵 劝人民陪审员 付长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