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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与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6执3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企业负责人:火克勇,系该行行长。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30号。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女,生于1991年4月28日,东乡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兰天信公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生峰审判员  牟尚文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