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阳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吉顺、王巧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吉顺,王巧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356号原告安阳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曲沟镇政府东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0CB3P3J(1-1)法定代表人程小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怀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顺,男,汉族,1963年6月9日生,住安阳县。被告王巧枝,女,汉族,1961年12月2日生,住安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原告安阳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吉顺、王巧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吉顺、王巧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