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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佳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171号原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文化中路52号文化名居小区17号楼负一层。法定代表人:从培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江,单位职员,住威海。被告:刘佳辉,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