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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彦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312号原告:安阳市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谊苑小区4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04Q402H(1-1)。法定代表人:林宝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雪,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永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彦军,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原告安阳市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贾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