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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高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高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99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高彭,男,1992年9月20曰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辩护人贾志,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高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高彭及其辩护人贾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高彭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外环线高速外圈由西向东行驶至徐浦大桥上时追尾周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发生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嗣后,被告人黄高彭主动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检验,被告人黄高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mL。案发后,被告人黄高彭已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高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的物损评估意见书,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警详情、查获经过、案发简要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高彭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十五日以上三个月十五日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廖志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高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高彭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且已做出经济赔偿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高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蔚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