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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春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月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3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故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盛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