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裴斐与长春市智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鸿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斐,长春市智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鸿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614号原告裴斐,男,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玉潭镇林场委42组。被告长春市智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汽贸小区以东景阳大路以南中海凯旋门项目A5栋1单元1520号房。法定代表人于鸿瑞。被告于鸿瑞,男,25岁,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汽贸小区以东景阳大路以南中海凯旋门项目A5栋1单元1520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斐与被告长春市智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鸿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裴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