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本群与许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群,许世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7民初2650号原告:王本群,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跃,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运,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世华,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原告王本群与被告许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本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世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本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5月5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鲁Q×××××现代汽车卖给被告,价款为25000元,车辆过户由被告办理,过户费由被告承担,期限为7天。后原告将车辆及车辆登记手续交付被告,被告付清了车款,但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过户。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议;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许世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5月5日签订协议,原告王本群将鲁Q×××××现代汽车一辆卖给被告许世华,价款为25000元。车辆过户由买方(被告许世华)办理,卖方(原告王本群)出示手续,过户费由买方(被告许世华)承担,期限为7天。后原告将该鲁Q×××××现代汽车交付被告,被告支付了价款,在约定期限之内,双方未办理该车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就车辆买卖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经交付了车辆,被告支付了价款,买卖合同已经部分履行,依照协议约定,被告许世华作为买方应在七日之日办理车辆过户并承担过户费用。现原告王本群依据协议要求被告许世华继续履行,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世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原告王本群名下的鲁Q×××××过户至被告许世华名下,过户费由被告许世华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许世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韦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如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