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北京吉友顺通建材销售部与涿州市翔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齐天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吉友顺通建材销售部,保定市齐天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翔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1553号原告:北京吉友顺通建材销售部,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经营者:秦兰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远宏,男,北京吉友顺通建材销售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鹏,男,北京吉友顺通建材销售部员工。被告:保定市齐天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利民路。法定代表人:刘新友。被告:涿州市翔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清凉寺区官庄村。法定代表人:肖俊培。原告北京吉友顺通建材销售部与被告保定市齐天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涿州市翔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吉友顺通建材销售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吉友顺通建材销售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吉友顺通建材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吉友顺通建材销售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