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236江苏光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汇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光明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汇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236号原告:江苏光明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30791D,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xxx。法定代表人:丁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汇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73031506G,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xxx号。法定代表人:张孝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光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光明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江苏光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佳乐书 记 员 夏清华附录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