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伟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81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峰,男,出生于1982年4月3日,汉族,文盲,农民,住偃师市。2009年3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4月16日因吸毒被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二年。2017年3月18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峰系吸毒人员。2017年3月3日晚上,李伟峰在偃师市城关镇商都路偃师宾馆“曲水幻影”洗浴中心洗浴后到三楼的休息大厅休息,次日中午12点多,李伟峰看到隔壁床正在熟睡的偃师市城关镇洛神路68号黄某放在床上的玫瑰金色“苹果”牌6pius型128G手机,遂将该手机盗走。当天李伟峰到洛阳市百货楼“天子驾六”路东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一地摊收购手机的陌生男子,所得赃款自己用于上网打游戏。经偃师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伟峰盗窃的“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71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获得李伟峰面貌特征,于2017年3月18日在上述洗浴中心排查时发现李伟峰并将其带回,李伟峰对上述盗窃手机事实供认不讳。当日李伟峰因吸毒被偃师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同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该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黄某的报案及陈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手机购买收据、现场指认照片、偃师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视频监控��料及截图,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李伟峰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伟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伟峰退赔被害人黄春霖经济损失37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申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晨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