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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朱振林贪污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振林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734号罪犯朱振林,男,汉族,1962年8月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00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振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朱振林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阜刑终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朱振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荣煌、钟良海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卢海军、刘海灵,罪犯朱振林、证人钮卫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朱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振林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系职务犯罪,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的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财产刑已履行二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票据及说明、罪犯朱振林的当庭陈述、证人钮卫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故对检察机关的扣减意见予以采纳;另该犯无证据证实其对财产性判项无全部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依法应再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振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