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鹭申请执行吴世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鹭,吴世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王鹭被执行人吴世和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2017)黔2601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吴世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鹭借款本金5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9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凯里市262厂子校东侧阳光山庄西侧鸿源名居*栋*—*层*号房屋(产权证号为00*****7,建筑面积为248.41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变卖,竞买人王鹭薇(5226201198********0)以1050000元的价格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世和所有的位于凯里市262厂子校东侧阳光山庄西侧鸿源名居*栋*-*层*号房屋(产权证号为00*****7,建筑面积为248.41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竞买人王鹭薇(5226201198********0)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书送达竞买人王鹭薇时转移。二、竞买人王鹭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潘 斌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