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耀溪与淮北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溪,淮北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90号原告:李耀溪,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系原告李耀溪父亲。法定代理人:谢某,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纵瑞龙,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西路**号。负责人:许韦,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溪与被告淮北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耀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耀溪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耀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耀溪负担。审 判 长 孟 娇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晓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