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6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雷庆生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庆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6刑初5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庆生,男,1958年9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福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6年3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庆生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庆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庆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六笑口”山场滥伐木林。经鉴定,滥伐原木材积折活立木蓄积量为67.7立方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雷庆生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庆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砍树的目的是为了种植果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雷庆生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永福县广福乡上寨村土养朝屯“六笑口”山场修山种植果树。经鉴定,在修山过程中共滥伐林木折活立木蓄积量为67.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雷庆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庆生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其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地登记表、永福县林业局广福林业站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雷某、李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通知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照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庆生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六笑口”山场上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为维护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保护环境资源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庆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韦 芳人民陪审员  文贤刚人民陪审员  李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宇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