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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2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军侠、刘引娣、郑政权、郑子晨与余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军侠,刘引娣,郑政权,郑子晨,余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军侠,女。申请执行人:刘引娣,女。申请执行人:郑政权,男。申请执行人:郑子晨,男。被执行人:余文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军侠、刘引娣、郑政权、郑子晨与被执行人余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文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余文龙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文龙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