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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毛春香、黄昌栋等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春香,黄昌栋,义乌市国土资源局,黄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初74号原告毛春香。原告黄昌栋。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鲍建平。委托代理人陈坚。委托代理人赵杨根。第三人黄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春香、黄昌栋诉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黄碧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毛春香、黄昌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春香、黄昌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春香、黄昌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毛春香、黄昌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洵敬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方杭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