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毛春香、黄昌栋等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春香,黄昌栋,义乌市国土资源局,黄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初74号原告毛春香。原告黄昌栋。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鲍建平。委托代理人陈坚。委托代理人赵杨根。第三人黄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春香、黄昌栋诉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黄碧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毛春香、黄昌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春香、黄昌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春香、黄昌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毛春香、黄昌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洵敬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方杭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