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市泰达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凌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泰达农机有限公司,凌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078号原告:阜阳市泰达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南三角社区。法定代表人:吴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滑培楠、张传书(实习),安徽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坤,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泰达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凌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市泰达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泰达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阜阳市泰达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