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栋、黄阳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栋,黄阳鸣,项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792号申请执行人陈栋,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黄阳鸣,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项莺,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陈栋与黄阳鸣、项莺(2017)浙0726执792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特1612号裁定书已于2016年12月0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栋于2017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阳鸣、项莺支付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对被执行人黄阳鸣名下坐落于浦江县晶都二区公寓式的房地产已进行查封。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7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