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郑启民与被告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启民,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632号原告:郑启民,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荣才,系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华镇天宝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73161443—6。法定代表人:代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金蓉,女,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系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郑启民与被告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启民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郑启民负担。审判员  黄诗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