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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11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正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正利,陆荣,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1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滁州市丰乐大道与东坡路交叉口东南侧,法定代表人:朱其东。被执行人:陈正利,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37岁,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陆荣,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33岁,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纪杰,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33岁,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正利、陆荣、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荣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6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