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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吉安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段四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段四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836号原告:吉安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庐陵大道40号。法定代表人:万美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生,该公司司机。委托代理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四根,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88号。主要负责人:蔡赣梅,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四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赔偿了原告相应的损失,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星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