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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行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倪可武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可武,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4行初177号原告倪可武,男,194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赖增荣、赖自力,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七号楼四层。法定代表人罗若谷,局长。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96号。法定代表人尤猛军,市长。第三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福屿路***号。法定代表人谢侹,主任。原告倪可武诉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裁决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1、撤销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榕政行复[2017]22号《行政复议决定》;2、撤销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6年12月6日出作的榕房拆裁字[2016]第6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定书》及2007年6月16日颁发给第三人的榕房拆字[2007]第4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3、本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为涉不动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又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因本案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直单位,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蒋书敏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许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培龙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