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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上官志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志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3刑初63号公诉机关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官志华,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福建省清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志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7日,被告人上官志华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钱某普通二轮摩托车,附载宁某从清流县赖坊乡官坊村往赖坊乡方向行驶,行至赖坊乡陈家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上官志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1.24mg/100ml。当天,清流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上官志华系酒后驾驶机动车。2016年7月20日,清流县公安局将上官志华传唤至清流县公安局赖坊派出所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上官志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宁某、上某证言,呼气测试单、清流县公安局赖坊派出所情况说明、清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清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闽中博(2016)毒检字第418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上官志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志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上官志华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上官志华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上官志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恩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均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