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庆军、刘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军,刘恩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251号申请人:陈庆军,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刘恩建,男,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陈庆军与被申请人刘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庆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恩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泰华城4号楼××室(房产证号:临房预兰山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保全金额3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恩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泰华城4号楼××室(房产证号:临房预兰山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限额35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