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与刘恒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刘恒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238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117101-2。负责人:李中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秀,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恒宝,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现居住地不详,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恒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梦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