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智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智礼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58号罪犯王智礼,男,1971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瓯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智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6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9月25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16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智礼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3430分,获6次表扬。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智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8年10月28日至2018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人民陪审员 蔡柏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