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蓝马文化传播(长沙)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蓝马文化传播(长沙)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562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马文化传播(长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冬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浏阳市正能量法律服务所。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蓝马文化传播(长沙)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