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慧莲与米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莲,米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57号申请执行人:杨慧莲,女,生于1970年7月10日,住天祝县。被执行人:米永芳,女,生于1974年10月3日,住天祝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慧莲与被执行人米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慧莲依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23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米永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米永芳在2017年1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米永芳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米永芳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工资收入已在本院执行其他案件时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米永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