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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任富伟与郜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富伟,郜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551号原告:任富伟,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郜巧玲,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原告任富伟与被告郜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任富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富伟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任富伟负担。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