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任富伟与郜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富伟,郜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551号原告:任富伟,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郜巧玲,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原告任富伟与被告郜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任富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富伟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任富伟负担。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