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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可可、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可可,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33号申请执行人黄可可,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郝惠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可可与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2016)桂仲案字第90号仲裁裁决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88116.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388116.4元(购房款185840元,利息114316元,赔偿金78762.4元,仲裁费919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17年5月2日之后债务利息,其债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722元已缴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桂仲案字第90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杨   忠审判员 王 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