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朱珮平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珮平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825号罪犯朱珮平,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马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珮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8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珮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朱珮平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朱珮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珮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朱珮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珮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圻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