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宁陵县某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宁陵县某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4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王金号,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宁陵县某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贺建军,理事长。原告王某与被告宁陵县某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宁陵县某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马建学审判员 张庆生审判员 石铸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