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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10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学平、李强等与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平,李强,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10951号原告李学平,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TEL:.原告李强,男,195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TEL:17706399082.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丰俊,男,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TEL:.被告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洪河,主任。TEL:.原告李学平、原告李强与被告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平、原告李强的委托代理人张丰俊,被告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平��原告李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9日被告前任村委会主任李津找到二原告,言明中八里村委要建一商务中心,正在筹集资金,请求二原告能借给村委十万元,并承诺只使用四个月,口头许下给二原告一定的高利息。二原告同意并即时将10万元借给被告,由被告原村委会主任李津收款,并出具了加盖中八里村委会印章的收据注明数村委借款等等。2015年夏季被告原村委主任李津因故去世,被告变更了新的村委领导班子。二原告在约定被告借款到期后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却以前领导的事等拖延偿还,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八里庄村委会”)辩称,中八里村自2011年4月26日换届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村主任李洪河,李津一直是村文书。李津在外私称自己是村主任,纯属他自己的个人欺诈行为,与中八里村无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9日,被告中八里庄村委会原村文书李津以村委商务中心项目投资为由,以村委名义向原告李强、李学平借款1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农村集体统一收款收据NO.0189847》一份,注明金额10万元整,借款时间4个月,并有中八里庄村委会的盖章及李津的签字。2015年6月份左右,李津去世。该笔借款至今尚未归还。另查明,2017年1月8日,被告中八里庄村委会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本院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2015年1月19日的《农村集体统一收款收据NO.0189847》盖印的“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印章印文的真伪性进行鉴定,并同意缴纳相关的鉴定费用。本院依法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收款收据中盖印的“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印章印文与其他盖有“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印章印文的样本都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即《农村集体统一收款收据NO.0189847》中盖印的“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印章印文是真实有效的。经原、被告双方质证,双方对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学平、李强向本院提交的在2015年1月19日,由被告中八里庄村委会出具的《农村集体统一收款收据NO.0189847》一只,以及户名为李学平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载明2015年1月19日提取现金10万元,说明了两原告与被告中八里庄村委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确定性。两原告依据该收款收据要求被告中八里庄村委会履行付款义务,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中八里庄村委会有向两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义务。另外在庭审中,被告中八里庄村委会辩称该笔借款是李津的个人行为,与被告中八里庄村委会无关,对该笔借款不同意偿还的陈述,因李津在签订收款收据时系被告中八里庄村委会委员及村文书,该收款收据也盖有中八里庄村委会公章,并有李津签字,故原告有理由相信李津能够代表中八里庄村委会签收借款,李津出具收据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因此,李津出具收条的行为可以证明中八里庄村委会已收到借款10万元。被告中八里庄村委会辩称该笔借款系李津的个人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原、被告双方对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的��定意见没有异议,因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欠原告李学平、原告李强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