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俊强与陈金伟、内黄县亿金食用菌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俊强,陈金伟,内黄县亿金食用菌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197号原告于俊强,男,1981年5月7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陈金伟,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被告内黄县亿金食用菌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伟,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076848999R。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俊强诉被告陈金伟、内黄县亿金食用菌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俊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俊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梁撤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保全费18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湘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