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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伟刚、许滕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刚,许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473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刚等被执行人许滕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88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滕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滕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滕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许滕斌(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0#钞的存款人民币7489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霰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