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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何金平与郭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平,郭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841号原告:何金平,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固始县段集镇赵营村北冲组,现住固始县。被告:郭军,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何金平与被告郭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何金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金平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骥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