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何金平与郭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平,郭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841号原告:何金平,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固始县段集镇赵营村北冲组,现住固始县。被告:郭军,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何金平与被告郭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何金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金平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骥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