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卫操与周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操,周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14号原告:张卫操,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洲,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张卫操与被告周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张卫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卫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耀辉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艳秀书 记 员 林久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