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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卫操与周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操,周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14号原告:张卫操,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洲,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张卫操与被告周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张卫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卫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耀辉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艳秀书 记 员  林久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