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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郝小杰与祁县麓台城区城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小杰,祁县麓台城区城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532号原告郝小杰,男。被告祁县麓台城区城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小杰与被告祁县麓台城区城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小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郝小杰负担。审判员  申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