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邱调华与被告袁昌俊、蔡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调华,袁昌俊,蔡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602号原告:邱调华,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袁昌俊,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蔡群香,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被告袁昌俊之妻)。原告邱调华与被告袁昌俊、蔡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时,依法向原告邱调华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邱调华应在2017年6月13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198元,但原告邱调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调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忠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