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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俊与被告戴明福、宋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戴明福,宋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461号之一原告:赵俊,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18日,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才,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平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戴明福,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6日,住什邡市。被告:宋定芳,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4日,住什邡市。原告赵俊与被告戴明福、宋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赵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赵俊负担。审判员  尹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红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