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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谢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1839号被执行人谢安华,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芦溪县。关于谢安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刑初16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交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604执18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健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