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发明与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发明,秦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095号原告:吴发明,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秦群,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原告吴发明与被告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吴发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发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吴发明负担。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成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