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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发明与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发明,秦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095号原告:吴发明,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秦群,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原告吴发明与被告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吴发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发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吴发明负担。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成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