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宽礼与刘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宽礼,刘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2842号原告孙宽礼,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华,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泽胜,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宽礼诉被告刘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侠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25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宽礼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泽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宽礼诉称,2017年2月21日21时30分许,卢居海驾驶豫A×××××号帕杰罗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香君路由东向西超车驶入对方车道时,和原告孙宽礼驾驶的豫N×××××号奥迪牌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奥迪乘车人冯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卢居海负全部责任,孙宽礼、冯英无责任。经评估豫N×××××号奥迪牌轿车的车损为70771元。豫A×××××号帕杰罗牌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因二被告拒赔,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3771元。被告刘涛未到庭答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豫A×××××号帕杰罗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对原车辆定损为50000元,对原告该部分的损失我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2、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3771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庭审中,原告孙宽礼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车辆行驶证1份,证明豫N×××××号奥迪牌轿车的实际车主是原告孙宽礼;3、责任认定书1份,证明驾驶人卢居海负全部责任,孙宽礼无责任;4、车损评估报告和评估费票据各1份,证明车损经评估为70771元,评估费为1800元;5、卢居海的驾驶证及行驶证,证明该车的实际车主是刘涛,手续齐全;6、保单2份,证明豫A×××××号帕杰罗牌小型越野客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刘涛,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含不计免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孙宽礼提交的证据1、2、3、5、6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4的客观性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对车辆定损为50000元,原告鉴定的结论有15000元的水分,我公司可以550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对该车损鉴定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对鉴定费票据客观性无异议,但该费用属于间接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对被告有异议的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车损估价鉴定结论是由原告孙宽礼和被告刘涛协商后选定的鉴定单位,后由事故大队对外委托且刘涛参与了鉴定的全过程。该鉴定结论公正、客观、真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保险公司自己核定的55000元是其单方形成的,其陈述属于单方陈述,不应当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不允许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2月21日21时30分许,卢居海驾驶豫A×××××号帕杰罗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香君路由东向西超车驶入对方车道时,和原告孙宽礼驾驶的豫N×××××号奥迪牌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奥迪乘车人冯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卢居海负全部责任,孙宽礼、冯英无责任。经评估豫N×××××号奥迪牌轿车的车损为70771元,评估费1800元。豫A×××××号帕杰罗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主是被告刘涛,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含不计免赔。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责任认定卢居海负全部责任,原告孙宽礼无责任。豫A×××××号帕杰罗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主是被告刘涛,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含不计免赔。豫N×××××号奥迪牌轿车的车损为70771元,评估费1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宽礼因交通事故而形成的车损70771元,评估费1800元,以上共计7257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8771元。二、被告刘涛赔偿鉴定费1800元。三、驳回原告孙宽礼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各项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被告刘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泳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