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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甘肃倚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倚诚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2440号申请人:甘肃倚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军,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富兵,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子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甘肃倚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倚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及名下各分公司、项目部、资金结算中心的银行存款157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甘肃倚诚物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出现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确保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甘肃倚诚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项目部、资金结算中心的银行存款15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倚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洁 关注公众号“”